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2631执508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1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贵州省黎平利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向阳在黎平县,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18)黎平不动产权0003122号,不动产单元号为52263110011GB00438F00050040。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林向阳在黎平县,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18)黎平不动产权0003122号,不动产单元号为52263110011GB00438F00050040,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对商品房设置权利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何 鲲
书记员 :张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