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2631执508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1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贵州省黎平利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没有查询到三被执行人有证券、车辆、保险、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调查发现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贵州省黎平利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的案件众多,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都设置抵押和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林向阳在黎平县,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18)黎平不动产权0003122号,不动产单元号为52263110011GB00438F00050040。该房屋设置有抵押,本院作出裁定予以查封。在2020年10月16日执行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钟卓娥进行了沟通,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在其后的沟通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未对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贵州省黎平利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如两家公司被其他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将申请参与分配。也未对三被执行人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执行等强制措施和提起刑事自诉,不要求对林向阳名下的房门进行评估、拍卖。在林向阳向申请执行人作出承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时不对林向阳个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黔2631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 鲲
书记员 张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