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1122号
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全部履行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计844元,由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柳晓寒
法官助理郭领先 书记员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