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山水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兴聚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5民初592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成铭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山水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云公司)、被告四川兴聚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聚能公司)、田秀明、曾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金成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卓娥、赵绍波,被告(反诉原告)山水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佳、温泉,被告兴聚能公司、田秀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本案移送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江雨霏
书记员  梁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