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某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兴聚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民终380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开发产业园海科西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路明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绍波,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卓娥,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吉泰五路118号3栋2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杨荣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四川兴聚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晖西一街99号3栋1单元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曾义,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上诉人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山***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兴聚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曾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2020)川1824民初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20200元,由上诉人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简克红

审 判 员 汤 玉

审 判 员 邓 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建军

书 记 员 余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