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民终380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开发产业园海科西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路明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绍波,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卓娥,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吉泰五路118号3栋2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杨荣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四川兴聚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晖西一街99号3栋1单元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曾义,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上诉人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山***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兴聚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曾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2020)川1824民初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20200元,由上诉人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简克红
审 判 员 汤 玉
审 判 员 邓 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建军
书 记 员 余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