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5执22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南江路********。
法定代表人:路明甫。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川0115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82833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382833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382833元。
二、终结(2018)川0115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凌云
审判员钟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