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风景园林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风景园林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资兴市鸿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081执167号
被执行人资兴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资兴市。。
申请人郴州市风景园林工程公司,地址郴州市
郴州市某园林工程公司与资兴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郴仲调字(2016)16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资兴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某园林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资兴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某园林工程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资兴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某园林工程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XX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