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都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朝阳都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保158号
申请人:***,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朝阳都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202-24号。
法定代表人:韩昆。
原告***与被告北票市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都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洪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朝阳都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朝阳银行兴达支行账户(账号:029000120110100004190)内的存款80000元。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辽N×××**)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2022)辽1381民初23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被申请人朝阳都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朝阳银行兴达支行账户(账号:029000120110100004190)内的存款以80,000元为限的冻结,已冻结金额为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8月23日,对申请人***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辽N×××**)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朝阳都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朝阳银行兴达支行账户(账号:029000120110100004190)内的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辽N×××**),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赠送,不得办理抵押、过户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国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久颖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