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民初2940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玲,女,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北票市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北票市南山街二段(盛达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贾艳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涛,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都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202-24号(东都家园214)。
法定代表人:杨志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连强,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朝阳都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鹏,朝阳市双塔区站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三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中燕小区金燕大街北侧、小区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康建发,执行董事。
被告:李双泉,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北票市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都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三河)有限公司、李双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58元,减半收取6,2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傅国臣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邢金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