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澜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10681号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原规划局大楼-732。
法定代表人:乐家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元,北京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伟。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因被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无法送达,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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