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77346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在先,本院受理在后。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