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23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蔡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街道蔡塘村,组织机构代码B3695322-5。
负责人:王逞凯,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兴宁,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仙美村留安宫,组织机构代码66282828-8。
法定代表人:袁春勤。
被执行人:厦门华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天丰机械市场03区15号,组织机构代码76170211-1。
法定代表人:张松山。
被执行人:袁春勤,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执行厦门市湖里区蔡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厦门华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袁春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已扣划执行款2772.03元,未发现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厦门华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袁春勤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书面告知厦门市湖里区蔡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调查情况,厦门市湖里区蔡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亦无法提供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厦门华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袁春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厦门市湖里区蔡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债权为违约金100000元及补偿金、律师费共计100000元,已受偿2772.0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陈仁进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