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46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仙美村留安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62828288L。
法定代表人:袁春勤。
被执行人:南安市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办事处成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17349736F。
法定代表人:林志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安市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闽0583执4670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安市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琨臻
审 判 员 洪长城
审 判 员 黄艳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洪小玲
书 记 员 陈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