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南安裕统石材有限公司、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恢1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滨海大道642、6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56871J。

负责人:郑锋阳,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繁、彭小扬。

被执行人:南安裕统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福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87442353G。

法定代表人:林天送。

被执行人: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仙美村留安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62828288L。

法定代表人:袁春勤。

被执行人:林天送,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袁春勤,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执行人:袁璇,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南安裕统石材有限公司、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林天送、袁春勤、袁璇、***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南安裕统石材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截止至2017年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245561.7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林天送、袁春勤、袁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责令被执行人南安裕统石材有限公司、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林天送、袁春勤、袁璇、***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82元、执行费人民币34856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林天送、袁春勤、袁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05月08日对被执行人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林天送、袁春勤、袁璇、***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五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累计有两千多元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址于南安市储藏间的房产(房产权证号:1××××2)、址于南安市的房产(房产权证号:3××××5)及车牌号为闽C×××××车辆,被执行人袁春勤名下有址于晋江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晋房权证梅岭字第××),除上述财产外,查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上述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本案执行费、受理费(其中***的账户由本院多个案件首先冻结),本案已对其账户进行冻结,上述***的房产由本院另案多个执行案件首先查封,上述袁春勤的房产由本院(2019)闽0583执5705号案件首先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

3.2019年12月0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林天送、袁春勤、袁璇、***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林天送、袁春勤、袁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2020年05月11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由本院进行处置,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583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得意

审判员  洪长城

审判员  黄文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