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南安裕统石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83执5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福兴商贸区第五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56871J。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南安裕统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福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87442353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仙美村留安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62828288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南安裕统石材有限公司、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以其已与被执行人南安裕统石材有限公司、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583执53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