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

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民申11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仙美村留安宫。
法定代表人:袁春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审被告:**,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再审申请人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赖江雄及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终4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诉申请书》,称其与***就本案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其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高晓
审判员*唯
代理审判员*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