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

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泉执字第8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南安市马头镇仙美村留安官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5]第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南安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5]第27号裁决书指定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