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6民初9630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二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
驳回起诉。(四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