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五法民速字第00413号
原告大理云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云南巨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大理云创科技有限公司诉云南巨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4月08日立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由审判员李兴元于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大理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兴元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
书记员
注:
1.本裁定书仅供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中,依法对原告按申请撤回起诉处理时使用。
2.民事裁定书经书记员核对无异后,应加盖“”章。
3.诉讼费用负担和收取由各地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