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10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地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西五马路(西五马路与永春路交汇处中泰商务A座702室)。
法定代表人:于忠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平,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国人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三路国人大厦A栋14F1401。
法定代表人:高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瑶,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宇洲,分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省煌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小区2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赵俊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臣,职工。
上诉人吉林省地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国人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煌亚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5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一审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列错,要求另案重新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省地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5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吉林省地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581元,减半收取2291元,由吉林省地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76元,减半收取3038元,由吉林省地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于佳鑫
审判员 张海胶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宫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