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1民初1643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六级残疾军人,住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站前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国人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海口路8号怡***3-4-8幢110号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国人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大厦A栋1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省**市昌邑区**大街153号。
负责人:陆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解放大路2899号。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国人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深圳国人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诉讼主体有误,现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1元,免收。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钟 琦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