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2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国人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大厦A栋1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万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北辰工业大学科技园5-802室。
申请执行人深圳国人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依据(2022)深国仲调7222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深国仲调7222号调解书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