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703民初2118号
原告:锦州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某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锦州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锦州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锦州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锦州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