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小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国某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国某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1336号
原告:济南小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国某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国某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兴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宸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国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小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国某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国某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兴某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宸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国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小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济南小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小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济南小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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