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开发区美斯奇材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轩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美斯奇材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02执保351号
申请人:廊坊市轩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永兴小区1-4-1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开发区美斯奇材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道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廊坊市轩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开发区美斯奇材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轩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开发区美斯奇材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及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提供名下坐落于廊坊市安次区房屋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开发区美斯奇材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及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廊坊市安次区房屋。
案件申请费2770元,暂由廊坊市轩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