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丰民初字第00773号
原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
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金,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代理人金勇,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开发区美斯奇材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四海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军,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侠,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开发区美斯奇材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吴文学
人民陪审员
张克敏
人民陪审员 张鲁燕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