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开发区美斯奇材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3-2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商)申字第0450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B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雍首成,男,19718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廊坊开发区美斯奇材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四海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廊坊开发区美斯奇材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38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已生效判决,申请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申请人的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廊坊开发区美斯奇材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返工损失的诉讼请求已在(2014)二中民终字第04043号民事判决中予以处理,其在本案中再次提起有关返工损失的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因此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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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宝刚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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