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24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张年飞,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570167913。
法定代表人:汪爱民,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汪爱民,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张年飞与汪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爱民在安徽省庐江县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汪爱民所有登记在安徽省庐江县光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庐江县庐城镇光能花园8幢1106室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靳真卫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