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4执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经常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5700167913。
法定代表人:汪爱民,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61194元,现已执行标的461194元。经过财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广
审判员 方迎春
审判员 靳真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