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0124民初第6726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经常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程亿,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57001679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被告支付劳务报酬452781元及利息(以4527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2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2014年3月31日,**以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锦扬电建分公司名义(甲方)与**(乙方)签订《浙北-福州1000KV交流特高压线路工程(组塔分部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协议约定:工程范围为铁塔组立和塔材运输(含大运)工程;由甲方供材料(塔材、螺栓),乙方负责从交货点至工地作业现场的清点、装卸、大运输及现场保管、铁塔组立、螺栓紧固、接地引下线安装、铁塔检修直至验收合格止;承包单价按每基实际吨位计算,100吨以下1300元/吨,100吨以上1250元/吨;工程开、竣工期限为2014年3月3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工程款按实际工程量支付30%,全部工程完工、设备退场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民工工资,按总价格80%-90%支付,后期铁塔必须验收合格,余款春节前一次性结清;此外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5年3月19日,双方再次签订《淮南-上海1000KV交流特高压线路工程(5标组塔分部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协议约定:工程范围为铁塔组立;由甲方供材料(塔材、螺栓),乙方负责从交货点至工地作业现场的清点、装卸、大运输及现场保管、铁塔组立、螺栓紧固、接地引下线安装、铁塔检修直至验收合格止;承包单价850元/吨,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工程开、竣工期限为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工程款按实际工程量支付30%,全部工程完工、设备退场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民工工资,按总价格60%-70%支付撤场费用,其余的工程款年底扣除10%的质保金外一次性付清;此外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此外,**还承包了蒙西-天津南线路工程的劳务。2017年2月15日,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进行结算,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劳务工程尾款452781元,并出具工程最终结算单。此款后经陈静催讨,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付。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2、劳务分包协议两份及工程最终结算单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欠付劳务报酬事实。以上证据业经庭审审查核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为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理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现陈静诉请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452781元,有工程最终结算单载卷佐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支持。另陈静诉请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对其诉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予以确认,但鉴于双方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期间,相关利息起算应当自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对**诉请**承担付款责任,本院认为,从陈静提交的证据表明**仅系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代表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相应的权利义务亦应当由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静支付劳务报酬452781元及利息(以45278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陈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3元,由被告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邬秀娟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房泽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