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28民初314号
原告:贵州佰年之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甘荫塘小街79号1层2层[中曹司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EBUL736。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贵政大厦24幢8层1号[新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7137538N。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畅,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贵阳市花溪区人,住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贵州佰年之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贵州佰年之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佰年之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佰年之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6元,由原告贵州佰年之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