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民初7992号
原告:***,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贵州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贵政大厦24幢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7137538N。
法定代表人:王进。
被告:**,男,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骆运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懿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