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恒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方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黔0521执3954号
申请人贵州恒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烈变国际广场A1单元9层1、4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家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方县水务局,住所地: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奢香大道中段东方宾馆旁
法定代表人王永江,该局局长。
关于贵州恒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方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恒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受理本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于2021年12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志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