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6865号
原告:浙江中顶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祥云路**富润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更大。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炬枫,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文种南路****
法定代表人:程长川。
原告浙江中顶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12月14日,原告浙江中顶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中顶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顶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367元,依法减半收取5183.50元,财产保全费3804元,合计8987.50元,由原告浙江中顶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骆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