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2992号
原告:***,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中顶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祥云路16号富润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更大。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浙江中顶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俞**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