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与江西华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31民初993号
原告:赣州于都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地:于都县罗坳镇步前村323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584037658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华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770号一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96067966U。
法定代表人:漆国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赣州于都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赣州于都万年青公司)与江西华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泓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赣州于都万年青公司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被告所欠货款已履行完毕,无诉讼之必要,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赣州于都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娜
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