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2262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环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368号滨江花月小区秀水苑3幢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896055。
法定代表人:费伦武
被执行人: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278920。
法定代表人:韩智洁
本院在执行安徽环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多处房产,经核实上述房产已经销售,无法查封。另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一辆汽车,本院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8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戴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