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之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徽天之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82民初4217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天之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路389号无线电厂宿舍东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94255296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明光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法路与明中路交叉西南口交通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82003222901N。
负责人:**来,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荣诉被告安徽天之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市交通运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原告方**、***、***、***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