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之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至县华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安徽天之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721执保139号
申请人:东至县华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天之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
申请人东至县华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之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8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东至县华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至县华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之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860000元,期限一年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申请人东至县华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阮文生
审判员钱萍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