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2执恢73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智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博奥名苑3栋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6781X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欧凯罗博特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中路电子产业园C座3F、4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90792848T(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智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欧凯罗博特机器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15178.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128元。
1、2019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材料。因被执行人未签收,本院依法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2、2019年9月16日和2019年11月24日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10月9日前往被执行人公司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
5、2019年10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均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