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奔马田原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奔马田原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223执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奔马田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沿河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6761693865。
法定代表人:陈雪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湖北省崇阳县,
湖北奔马田原实业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鄂1223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由***立即腾退其租赁的财富广场B栋105号门店,并将该门店返还给湖北奔马田原实业有限公司;二、由***按每天191元赔偿湖北奔马田原实业有限公司门店被占用期间的损失(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返还租赁门店之日止)。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湖北奔马田原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三、2020年7月27日,被执行人***腾退出财富广场B栋105号门店,已移交申请人湖北奔马田原实业有限公司。
四、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经向崇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有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崇阳县天城镇崇阳大道1巷9幢1单元101、201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A11439)。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0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13日止)。待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依法申请对上述不动产继续查封。因上述不动产已抵押给湖北崇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处置。
六、经向崇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八、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九、2020年8月18日,本院已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续措施和权利等。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鄂1223执3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凡明审判长黄凡明
审判员 黄   攀   峰
审判员 刘   建   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