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223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奔马田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湖北省崇阳县。
本院在执行湖北奔马田原实业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8)鄂1223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款项共计111,926.0元〔每天按191元赔偿申请执行人湖北奔马田原实业有限公司门店被占用期间的损失(赔偿损失天数已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止)〕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