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81民初79号
原告:湖北哲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赤壁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7698734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程秋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赤壁市官塘驿镇随阳学校。
住所地:赤壁市。
法定代表人:陶海林,该学校负责人。
原告湖北哲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壁市官塘驿镇随阳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哲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哲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哲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湖北哲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雷春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