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哲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哲瀚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153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熊乾坤,赤壁市赤马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承认、变更诉讼请求、撤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哲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哲瀚公司)。
本院在审理***诉哲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