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394-2号原告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光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云霞,楚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锦建,湖北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世武,能通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394-1号保全裁定,对被告能通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200000元,现因原、被告双方对纠纷已协商处妥,原告楚光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能通公司保全的银行存款200000中105021.56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能通公司银行存款105021.56元的冻结。审判员周小影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