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民初1753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对原告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鄂1202民初175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鄂1202民初1753号民事裁定书的落款日期由“二0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更正为“二0二0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员 徐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