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6864号
原告: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曹云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霞,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9号***净环保工业园8栋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瑾。
原告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1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16.5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