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百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2858号 原告: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百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888号岱家山科技创业城10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百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百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