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281执134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铭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赤壁市瑞通大道。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湖北铭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6)鄂1281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湖北铭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090032元及相应利息,负担诉讼费35725元,执行费33300元,对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于2018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报告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并已将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湖北铭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虽有银行开户,但账户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已予以冻结。现已查封赤壁印象房屋多套,但我院为轮候查封、无法启动处置程序。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湖北铭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涉案债权暂未能实现。
申请人湖北铭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现债权金额为3090032元及利息。2018年7月2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湖北铭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书、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1281执13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湖北铭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铭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文斌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