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281民初1681号
原告湖北铭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50656848N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铭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铭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讼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处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铭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铭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万子琼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